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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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北京一位一楼住户因拒交电梯费而被起诉,法院认为楼道电梯属公共设施,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业主被判败诉。
此案一经报道引发了议论,到底一楼住户是否应该收电梯费?而南昌物业收费因实行打包性质收费,电梯费一直包括在物业费内,因此,也有不少一楼住户抗议收费标准,希望可以明细收费项目,免收或者少收电梯费。
对于此话题的讨论,不少参与者都呼吁主管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收费细则,规范电梯收费标准,细化
住户拒交电梯费被判支付6000余元
“我住一楼,从不坐电梯。”北京的徐女士认准这理,拒绝给物业公司交电梯费,物业费则一分不欠。2012年,她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北京鸿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她交纳2006年7月至 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电梯费,共计7300余元,及逾期滞纳金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物业公司要求交费的理由是,徐女士入住时,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78元/建筑平方米/月,其中电梯费的收费标准为0.8元/建筑平方米/月,未按期交纳物业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3‰。
“电梯对一楼业主纯属无用设施,凭什么要交电梯费?”徐女士在法庭上反驳。她认为,作为一楼业主,进出家门用不着电梯,自己不是电梯受益人。虽然《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每年要交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但自己如果不签合同就拿不到钥匙,合同本身不具有合理性。
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 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013年1 月,法院作出判决:徐女士支付6800余元电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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